山西:按安全保障程度将煤矿分为四类 实行差异化监管

  2020-03-22 阅读:62171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8日召开的山西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和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会议确定,市县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和人员素质等因素,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将全省煤矿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A类煤矿,加强服务指导,实行停产后优先验收等激励政策;对B类煤矿,严格安全检查执法;对C类煤矿,依法暂停改扩建项目审批、生产能力核增;对D类煤矿,采取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严禁组织生产建设。

  

会议指出,要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细化煤矿安全隐患等级,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由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重大安全隐患由设区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一般安全隐患由煤矿办矿主体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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