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2020-12-06 阅读:62125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3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矿业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严控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不得实施混层开采,严格控制开采量,不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泉水、地热(水)开采项目原则不得在承压水分布区新设采矿权。停止审批新设探矿权。油气(含天然气水合物)和海底矿物矿业权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以下情形矿山不得批准其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二是所有露天开采矿山;三是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地下开采固体矿山。
  三、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编制、同时审查、同时实施的“三同时”制度,提高方案编制要求,严格方案审查,实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过程监管,加大动态监测和联合督查力度,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制度,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至2025年所有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推进高质量发展。对已有生产矿山,2025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原则上依法退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停产整顿。切实抓好矿山关闭后的生态修复,进一步压实已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以及责任人灭失等历史遗留矿山属地市县政府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修复任务。严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采矿之实,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四、强化执法监管。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实施监督执法,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矿山修复或修复验收不通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整合矿山开采、安全、环保监管等信息数据,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强生态破坏赔偿追究,全面推进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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